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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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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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菁桐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09.09.09   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依據 109 年 8 月 7 日新北教特字第 1091502960 號函)     
       
一、 本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 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 實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實施成果。
三、 本校教職員工生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尊嚴應 受到相同的對待與尊重。
四、 本校應辦理教職員工相關進修活動,加強培訓性別平等意識。
五、 本校教師使用或編制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 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多元之價值。
六、 本校應加強鼓勵並增強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評量專業能力及相關事件    發生之處理能力。
七、 本校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 動至少 4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身心發展、性別認同、生涯發 展、性別角色、性別互動、性別與情感、性與權力、家庭與婚姻、性別與法律、 資源的運用、社會的參與、社會建構的比例及相關法令宣導教育等課程。
八、 本校另應依性侵害防制法第 7 條規定,每學期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或活動至 少 2 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 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性別平等之教育、正確性心理之建立、對他人性自由之尊 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害防範之技巧、其他與性侵害 有關之教育。另學校雇用人員達 30 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加性 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在招生、編班、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 利及服務上有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十、 本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對於因性別或性傾向而 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十一、 本校應營造及維護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包括硬體之規 劃與軟體之管理。
十二、 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及事件處理,另依本校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十三、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周知,修正時亦同。
 
 
109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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