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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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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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9 月 16 日北府教秘字第 1001107614 號令

109 年 11 月 24 日新北府教特字第 1092257026 號令修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舉辦校 外教學活動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教學之需要,並擬定相關實 施計畫(含教學計畫、學習單或學習手冊),以落實校外教學活動之 實施。

三、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善用社區資源,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由近 而遠妥適規劃,避免以遊樂為主之校外教學活動。

四、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應出具家長同意書,如為收費性質的活動, 不得強制學生參加。未參加校外教學之學生,學校應安排相關學習活 動。

五、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由各級學校自行規劃辦理,如需委外辦理時,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依實際需要採用最適當的招 標、決標方式辦理招標作業。採購過程如需成立評選委員會應依採購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辦理,評選委員並應包含家長代表。採購作業之 相關文件應留存備查。

六、國民小學六年級及國民中學(含縣立高中職)校外教學活動(含隔宿露 營)日數,國小以三天兩夜、中學四天三夜以內為限,由各校依課程 需求自行核處,免再報府備查。

七、校外教學活動應注意天候、地形,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 之發布,遠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

八、舉辦校外教學時,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投保旅行平安險需依循 100 年 9 月 16 日北府教秘字第 1001107614 號令 109 年 11 月 24 日新北府教特字第 1092257026 號令修 正 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已投保足額保險者,不得強制其參加。

九、校外教學之費用,由參加學生及自願參加家長付費參與,隨隊指導 之教職員工等工作人員費用,由學校編列相關經費負擔。

 

 

原文公告檔案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