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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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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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平溪區菁桐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09 年 9 月 9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4 條。

(二)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25 日臺訓(一)字第 1010196408A 號函。

(三)新北市政府109年8月7日新北教特字第1091483377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養成學生時時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並培育學生團隊精神及優雅端莊的人 文氣質,以實踐國民生活需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學生服裝款式之規定: 

(一)週一至週五皆為便服日,其餘由各班配合課表穿著校服。遇全校性活動及重要典禮時,需穿著校服。

(二)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三) 因貧困、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校服,得向導師報告,作個別處理。

(三)穿著之服裝,應注意整齊清潔。

四、儀容注意事項:

(一)本校無髮禁,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但基於健康、安全或經濟上考量,學生髮式應符合健康和安全的原則。

(二)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整齊、清潔。

(三)指甲定期修剪(短)整齊,以保持個人衛生。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 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 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 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三)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需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 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新北市菁桐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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